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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文活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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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第十屆文藝創作獎   每頁15筆Total:0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刊載人:小小周
推文:Facebook Plurk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5/15/2005

 
活動內容:
一、宗 旨:為推廣文藝欣賞及寫作風氣、培植創作力及鑑賞力,特辦理本項徵文。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徵稿類別:

(一)散文類-限散文創作,字數以二千至四千字為原則。

(二)短篇小說類-限短篇小說創作,字數以六千至一萬字為則。

五、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散文類-

第一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伍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二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三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 選二位/ 獎金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獎座乙座

(二)短篇小說-

第一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陸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二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伍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三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 選二位/ 獎金各新臺幣貳萬整,獎座乙座

(獎金支付時,依規定需代扣15% 稅)

六、徵稿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對散文、小說有興趣之文藝愛好者皆可投稿參加,每類每人以一篇為限。

七、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預定九十四年九月份公佈得獎名單。

(三) 頒獎:頒獎日期及地點另定。

八、評選:

(一) 組成評審委員會,採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各評審委員名單及公開討論過程將於「得獎作品集」中公佈。

(二) 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從缺,前三名從缺時,評審委員會得視作品水準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範圍內增加錄取優選若干名。

九、參賽方式:

(一)請寄回郵信封或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索取實施要點及報名表;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 列印。本局地址:33053 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3322592 轉 842。

(二) 請將作品影印六份連同報名表及同意書一份,裝成一袋密封後掛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課收」,封面請註明「參加第十屆文藝創作獎」及應徵類別。


http://http://www.tyccc.gov.tw/news/news_content.asp?Nkey=191
  ( 2/16/2005 11:26:4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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