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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rk
2003/10/10 下午 11:09:38
< 散文.抒情.單篇 >
情與非情  
 




  P有個朋友叫映如的,長的滿可愛,常問我有沒有女朋友,這並非重點;重點是當初我問她將來要唸什麼科系,她說,她要唸法律系。
  後來,她唸了法語系(笑)。
  差一個字,似乎差很多,不過希望她在練習bonjour的時候,會知道阿一跟我說過:「法語很精準,適合用來制定法律」
  法語真不愧是「法」語啊。
  近日看了數支法律片,其實很多片都與法律有關,就國片而言,周星馳早期的《威龍闖天關》與後來的《九品芝麻官》;就西洋片而言更是不勝枚舉,如金凱瑞之《王牌大騙子》;Al Pacino之《魔鬼代言人》、《義勇急先鋒》;湯姆克魯斯《黑色豪門企業》、《軍官與魔鬼》。除去搞笑不片不算,這些以法律為題材之電影,大多圍繞著幾個主題:金錢、權力、女人、與墮落。
  法律是什麼,這一個命題很簡單,也很難。
  用簡單的說法,法律之目的是為了保護人而存在。
  用困難的說法,法律用何種手段來達到保護人之目的呢?
  答案是,以暴制暴。刑法有所謂的「最後手段性」,意即若該行為可用刑罰之外之方法解決,則無須動用刑法。
  現在問題來了,若非用刑法則無法解決事情時,就一定要用刑法嗎?舉個例子,一個人殺了人,就一定要殺他嗎?
  先往前思考,人,為什麼會犯罪?
  我突然想到劉文聰的台詞:「若有神仙可做,誰人願意做畜牲?」
  我是支持「非自由意思犯罪」的人。
 
  法律本身是非常無情的,不信我例舉一個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短短幾個字,只要你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中所規定之行為,你就會被處死刑,且該條是「當然死刑」,而沒有什麼無期徒刑的。
  法律是一種權力,其效力是絕對且無情的,法律必須無情,因為法律必須保護大家。

  那麼有情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有天半夜騎車出去找了「365日BirthdayTeddy」,日本人真會賺錢,做的東西都怪可愛的,不過找遍各地根本找不到她生日的,我只好作弊買了二盒,把正確的月份與正確的期日合成一盒。將「365日BirthdayTeddy」拿給她時,她說她很愛留垃圾,哈,我說該不會連吃過的蘋果核都留著吧,她說她以前留過「蘋果皮」,因為那是別人生日送她的,她捨不得丟。
  所謂的情大多都是「捨不得」。
  親情、愛情、友情、以至於其分枝之愛恨嗔怒,都有捨不得的成份。
  我能了解她那種捨不得把蘋果皮丟掉的心情,與其說是捨不得丟掉物質上的垃圾,不如說是捨不得丟掉心中的垃圾,是垃圾又怎樣,不丟就是不丟。

  「情」「理」「法」三者要兼具是不可能的,對於犯罪人施予刑罪,便是無情;對於犯罪人特赦,便是無法;你或許會問,那麼「理」呢?
  所謂的理,就是狗屁不通油嘴滑舌。
  上帝說:「因為愛你,所以懲罰你」
  被懲罰時心裡幹的要命卻什麼都不能說。

  情排在理與法之前,實在是因為人是情的動物;既然人是情的動物,為何要制定無情的法呢?說穿了很油嘴滑舌,但我還是要說,在此引用杜枚詩句……
  多情卻似總無情。
  韓非子說,慈母出孽子。受到溺愛的孩子最後都會變成孽子。
  法律的無情,是在保護人類的情。
  這聽起來很矛盾,但事實上真是如此,世上所有的終極思想都是矛盾的,木心說:矛盾本身並沒有錯誤,重點在於是什麼控制著這些矛盾。
  嗯,於是,沒有於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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